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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7-06-24
文章: 127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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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080313/60/2qkf0.html
(星島日報報道)
本港對槍械及彈藥有嚴格管制,任何人未經領取合法牌照私藏槍彈,即使是藏有無實質殺傷力的子彈殼,亦已等同管有軍火,會被判監罰款。如擬擁有槍械牌照,必須先向警方申請,申請人必須是槍會會員、從事解款業人士、個別搜獵隊成員或其他有實際需要人士。
彈殼不能作紀念品
槍械牌照分類極嚴格,持有人亦必須遵守規定,不得處理權限以外的槍械及彈藥,並要為管有的槍械彈藥,提供妥善保安,否則隨時會被取消牌照。另外,即使是領有合法槍牌的槍會會員,在練習射擊後,亦不得以「留作紀念」為由,將子彈殼帶回家中作為記念品,有關子彈殼須交由槍會按程序處理。
根據法例第二三八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十三條,任何人無牌管有槍械彈藥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四年;另外,火器及彈藥條例第十四條則指出,任何人無牌經營涉及槍械彈藥生意或業務,亦屬違法,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判監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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